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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时的年假折算与结算清单

离职当年度未休满的年假要按已工作时间折算,折算后不足 1 整天不支付。六个动作,让离职结算不再靠临时估算。

年休假用工合规约 4 分钟
分类:用工合规发布日期:2026-10-14阅读时长:约 4 分钟

离职是年假问题最容易爆发的节点:员工提出还有年假没休,企业发现台账不全,只能临时估算,双方都不满意。把折算办法和结算动作固定下来,这个问题就能流程化处理。

一、离职折算的公式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 365 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二、不足 1 整天不支付

与当年入职折算一致,离职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这也意味着折算结果要按整天处理,保留计算结果、避免「四舍五入」式口径。

三、离职结算清单

  • 核定当年应休天数:按累计工作年限确定,并在台账中核对
  • 计算已过日历天数:截至离职日,按法定公式折算
  • 扣减当年已安排天数:含已休与已批准未休的部分
  • 计算额外 200%:按 (月工资 ÷ 21.75) 折算日工资,只支付额外部分
  • 形成结算记录:折算过程与金额书面确认,随离职材料归档
  • 同步更新台账:标注离职结算结果,避免与后续年度数据混淆

四、两个容易忽略的时点

  • 已批准但未休的假期:离职手续办理前应明确是否安排休完,还是并入结算
  • 跨年度安排的顺延天数:上一年度经书面确认顺延的年假,应在结算时一并计入

小结

离职结算能不能顺利进行,取决于台账平时有没有记。把应休、已休、剩余三项在平时记清楚,离职当天只是把数字对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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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栏目内容为一般性管理信息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能替代针对具体情形的专业判断。
  • 各地法规与司法实践存在差异,具体适用请结合企业所在地口径;据此修订制度的,建议由本企业法务或外部专业顾问复核。
  • 页面中的天数与金额试算为管理自查参考,最终以法定口径与企业实际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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