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是年假问题最容易爆发的节点:员工提出还有年假没休,企业发现台账不全,只能临时估算,双方都不满意。把折算办法和结算动作固定下来,这个问题就能流程化处理。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 365 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与当年入职折算一致,离职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这也意味着折算结果要按整天处理,保留计算结果、避免「四舍五入」式口径。
离职结算能不能顺利进行,取决于台账平时有没有记。把应休、已休、剩余三项在平时记清楚,离职当天只是把数字对一遍。
年假的享受条件看的是「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不是「在本单位满 1 年」。制度里这么写,等于给自己埋了一个随时会被翻出来的条款。
300% 不是「额外三倍」,其中已经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额外支付的是 200%。日工资按 21.75 折算,口径先统一再算钱。
年假的安排义务在企业,写「逾期作废」并不能免除这项义务,反而容易因排除员工权利被认定无效。本文给出一套可落地的替代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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